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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一)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1]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财税[]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1.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O1].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doc
(财税[]39号附件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国务院另有法规的货物,不得适用零税率”的法规,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法规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26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财税〔〕98号第一条)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同时废止。
(财税〔〕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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